| 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博后站”)的建设,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所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培养大批年轻的学术带头人,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博士后的经费来源,博士后分为三类: 一、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 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 三、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三类博士后在我所所享受的待遇和履行的义务基本相同。
第二章 申请资格申请手续及审批手续 第三条 凡在微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及相近学科专业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向我所博士后流动站申请做博士后。 第四条 为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本站一般仅接收外单位培养的博士。 第五条 申请进入博后站的人员,应向我所组织人教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简况、博士论文答辩材料、科技成果(如论文专著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博士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能反映申请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推荐信及推荐人联系方式;配偶及子女的基本情况等。 2、委托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本站提交其委托定向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选拔程序: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由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博后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博后管委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来所面试。面试由拟招收博士后的研究室、中心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考核,择优录用。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其中2名及以上是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通过面试的申请人,经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博后管委会)批准后,向博后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正式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包括两位本学科领域内的专家推荐信)一式4份; 2、《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录用博士后考核及审批表》1份; 3、《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或由研究生院提供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和答辩委员会决议)复印件各一式3份,如申请时尚未拿到证书的,进站后一定要补交证书复印件; 4、《体检表》1份; 5、《博士生毕业鉴定》复印件2份; 6、《身份证》复印件2份; 7、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 8、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2份; 9、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申请做博士后,在《博士后申请表》中相应的栏目内,须有原工作单位同意并注明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10、协议书1份; 凡上述材料不要求提供原件者,面试时须带原件备查。 第八条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进站,除按第七条的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有关学历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博士后的入站申请经报湖北省人事厅批准后,由组织人教处发录用通知书。 第九条 已经批准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未进站者,博后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博士后凭《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录用博士后通知书》和《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博士后入校通知单》到组织人教处办理进站手续。 由组织人教处代表研究所与博士后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协议书包括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内容目标期限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协议书一式3份,组织人教处、招收博后的学科组和博士后各持1份。 第十条 合作导师资格 1、合作导师必须是博士生导师,并能建立由合作导师担任组长,由3~5名具有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研究人员组成的博士后指导小组; 2、为了有利于研究所的发展,合作导师的学科方向必须是我所主要的学科方向,重点发展学科优先; 3、合作导师经费充足,并承担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合作导师必须在每年3月以前向博后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博后管委会审批后才有招收博士后资格。 *注:国家或院重要科技项目是指:正式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系列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支撑项目、国家科技专项计划项目、重大专项有关任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与重大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科技平台计划重大项目、国家产业化计划项目、国家重大军工项目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或重要方向项目。 第三章 科学研究工作考核及工作期限 第十一条 博后指导小组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开题审议和考核外,同时应从各方面关心和培养博士后,使其尽快适应工作。 博士后所在学科组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实验等条件,并视情况配备助手。 第十二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应力求与各博后站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相结合。首先由本人提出研究计划,经博士后指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送博后管委会负责人审批,交博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博士后进站1个半月内,必须完成科研开题工作,并在所在研究室、中心作开题报告,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一式3份,指导小组、博士后本人、博后管委会办公室各1份。 第十三条 博后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管理和指导,鼓励博士后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独立研究能力,创造优秀的科技成果。 博后管委会办公室对进站满一年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按《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对博士后进站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将《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表》送交博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按《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开展工作者,可以劝其退站。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应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规定,积极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者应于当年的3月10日以前或9月10日以前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一式8份)报博后管委会办公室。如获批准,其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使用。 科研计划财务处要积极指导博士后争取校外其它科研项目和经费,用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做好科技成果鉴定的申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所有。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所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教材等须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作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不能申请到国(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等,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学科组和组织人教处批准,可出国(境)参加不超过3个月的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考察或实验工作等活动。出国(境)须到组织人教处按照在职人员短期出国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未经批准,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者,所在学科组应及时向组织人教处报告,经组织人教处与所在学科组商讨后,对逾期不归者作自动退站处理,并要求其按协议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相关责任。所在学科组要协助退站博士后配偶办理回原单位工作和临时户粮关系迁移等手续,并督促其限时退出博士后住房。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第一站期满后须出站选定工作单位或转到外单位博后站做第二站博士后。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协议书规定的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学科组和博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湖北省人事厅批准可提前3个月出站。 如果在站两年不能完成科研课题,需要推迟出站时间者,本人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组和博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湖北省人事厅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的费用原则上由所在学科组支付。 第十八条 在站工作期间,如博士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流动站应终止其工作。 1、不能按研究计划(或协议书)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工作者; 2、因病事等原因请假累积6个月以上者; 3、事前不向指导小组和学科组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连续15天及以上者; 4、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不按时返校者; 5、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无明显改变者; 6、其它违反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者。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学科组向博后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博后管委会负责人批准后劝其退站,并报湖北省人事厅备案。对退站的博士后,从批准退站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停止使用研究经费;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者,其资助金不能带走;不颁发《博士后证书》;根据做博士后前的情况,按博士毕业生或第一站博士后分配工作或退回原单位。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以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和使用: 1、湖北省人事厅按国家计划资助指标划拨给我所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教育部及湖北省划拨的专项经费,由计财处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2、国家计划资助招收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其工资由研究所和学科组按比例支付,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科研活动的费用由所在学科组提供。 3、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进入我所作为博士后人员,其工资原则上由原单位支付,本人向我所提供原单位的工资证明。凡低于我所在站博士后工资标准者,由研究所与学科组共同补足差额部分;高于我所在站博士后工资标准者,按原工作单位的标准执行。 4、所按已招收的博士后人数,提供每人每年800元的博士后管理费和集体活动经费,由博后管委会办公室掌握使用。 5、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的项目经费用于开展科研活动,博士后出站后留所工作,未用完的项目经费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出站到校外工作,项目经费将统一归入所博士后科研专项资金。 6、博士后在站期间若有项目经费,学科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绩效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按协议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工资和研究经费由企业提供,并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属于不列入研究所正式编制的国家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除协议规定的条款外,享受研究所正式职工基本同等的待遇。 1、我所博士后的工资实行包干制,其标准暂定为3400元/月(含基本工资、国家和地方各种政策性补贴、职务工资政策性补贴综合津贴和博士后特殊岗位津贴等等)。其中50%由所经费支出,50%由合作导师课题经费支出。 2、博士后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博士后按我所正式职工的收费标准交纳水电费住房和家具租金。 4、博士后从到我所报到工作之月开始起薪,原则上满24个月停发其工资。 5、博士后与我所研究人员一样,可以申请科研奖励,享受我所科研奖励待遇,发表的文章获得与研究人员相同的奖金。
第五章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及生活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落常住户口。博士后进站时凭两地迁出迁入有关证明和《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博士后到所通知书》到研究所办理落户手续;出站时凭有关介绍信及《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博士后离所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武汉市外工作的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博士后流动,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凭两地迁出迁入有关证明湖北省人事厅出具的《入户证明》和我所的《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到研究所办理暂住手续,暂住期一般为2年。其子女入托入学可凭《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博士后到所通知书》《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在分院幼儿园和指定的小学、中学办理借托借读手续,待遇与我所研究人员子女相同;离所时凭《博士后离校通知书》随博士后转出。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原则上不负责博士后配偶的安置,对于配偶没有工作的,研究所发给其生活补贴每月500元。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提供的博士后专用住房,仅供本所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由所综合办公室根据招收计划统一安排住房,集中管理。在研究所不能安排住房的情况下,研究所将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经费由研究所博士后管理专项经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结束科学研究工作出站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必须及时从博士后住房迁出,并在所综合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如不按时迁出,从博士后出站的第二个月起,按研究所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出站考评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完成科研工作计划书所规定的任务,可向博后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出站的书面申请。一般应提前3个月提出并准备出站有关材料。 出站评审工作应于期满离站前一个月进行。申请人向研究所博后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按标准格式撰写)和《工作总结》。经博后管委会负责人同意后,由博后管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进行出站评审。 第二十八条 国家资助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出站前要求作为第一作者(并以本所为第一单位)发表SCI论文1篇以上(含1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博士后出站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第三十条 博士后指导小组应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工作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写出书面意见,填写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与评审书》中。 博后站需聘请3位同行专家担任通信评议人(其中所外专家至少1人),对博士后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议,评议人应写出书面评语。 博士后研究成果评审委员会由5人组成。应聘请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参加评审会,其中所外专家1~2人,主任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评审委员会应对博士后的科技成果写出详细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 研究成果评审费参照我所博士毕业生答辩费用开支标准由所在学科组支付。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博士后不办理《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前应向博后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如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及评审书》一式4份 2、《博士后研究成果评议书》一式4份; 3、《博士后研究报告(精装)》4份; 4、博士后期间工作总结2份;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7份; 6、《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须附上接受单位的接受函)一式7份; 7、《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和接受单位的委托评审函(一式3份,留所者可不提交); 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获得博士后基金者交一式3份); 9、企业博士后还需提交《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一式4份。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后留所,或到国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的,可在出站前后2个月内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我所相应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后,出国或到三资企业工作,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章 博士后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十七条 研究所成立由主管所领导、人教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博士后的所领导担任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教处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归口人教处。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博士后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有关学术相关事宜,由所博士后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凡有特殊情况,由人教处报告所领导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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