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我所对外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有关出国留学和国际合作等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所科技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公派出国
第三条 根据学科研究方向和工作需要,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优先支持国家重点项目、院重大项目,以及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支持知识创新试点小组的人才建设。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议、组织决定的原则,首先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爱党、爱国,有为所奉献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人员应副处以上职务;
3.外语应达到WSK(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出国标准和相应的学术水平或已在国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
4.在我所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本科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以上;
5.年龄30—50岁之间,身体健康。
第五条 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派出项目的具体条件:
留学基金项目(3—6个月)
选派条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研究室主任、课题组长或博士生导师,年龄30—50岁,以高级访问学者身份派出。
短期项目(2—3个月)
选派条件: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科研以及管理骨干,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年龄30—50岁。
一般项目(高访6个月,普访12个月)
选派条件:普通访问学者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主任科员以上职务;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长以上的职务,年龄30—45岁。
成组配套项目(3个月)
选派条件:成组配套派出的人员应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为主。
在学博士研究生赴外研修项目(3—12个月)
选派条件:选派对象应是我所有培养前途的在学博士研究生,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英语六级证书),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检查标准,年龄在35岁以下。
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奖贷学金项目(6—12个月)
选派条件:高级访问学者和普通访问学者条件与院高普访选派条件相同。
第六条 院青年科学家一等奖、院长奖学金特别奖和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后获奖人员公费出国留学,按院有关文件办理。
第七条 选派程序:
1.根据当年度的出国留学章程,由本人提交申请或处、室推荐并提供相关资料;
2.个人申请须经所在项目(课题)组、处、室批准同意;
3.由党务人事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
4.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已获得批准的出国留学人员应认真做好出国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对所内工作应做好交接,带有研究生的导师,出国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被录取的出国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出国者,原则不再保留原留学资格,如需保留,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出国留学匹配费科研人员由课题经费支配,管理人员由所匹配。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半年以上人员,在办理护照前应向所交纳保证金、房产证,签订出国协议书。保证金标准,半年期1万元,一年期2万元,二年期3万元,对交纳保证金有困难者应提出相关经济担保,留学人员学成回所,须将护照签证交所后方能退还保证金。出国半年以上人员下次出国,原则必须间隔一年以上;出国一年以上人员下次出国,原则必须间隔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 对不按协议履行回所服务的留学人员,应偿还出国留学的全部费用。本所不退还出国保证金,本人或经济担保人另需赔偿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取消享受所内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对违反留学协议,不接受违约处罚的出国人员,本所保留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在一个月内应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和在所作专业学术报告,以作为所内年度考核的依据和工资晋升参考。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回所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有继续在原岗位或新岗位为所服务的义务,两年内原则不受理其调动。
第十七条 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出国留学人员不得延期回国,确需延期者,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未经批准超期按停薪留职处理,超期半年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自出国之日起与所失去联系,连续超过一年,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自动离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赔偿院、所为其提供的一切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按申请渠道不同,由各有关部门对口管理,负责计划的编制、申报,派遣书下达后,在党办人事办公室办理出国前的政审,协议签定及办理离所和回所手续。
第二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期内,发放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国家规定保留的津、补贴。
第二十一条 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前,必须与所签定协议书,所为其保留3年人事关系,鼓励学成后为所服务。
第三章 自费留学
第二十二条 所鼓励职工自费留学回所服务,但对公费培养而未完成服务年限的本所职工,自费出国留学申请原则上不予以受理,如坚持申请,在扣除实际服务年限后,要偿还培养费,标准是学制三年的大专毕业生,培养费4500元,学制四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培养费10000元,学制三年的硕士毕业生,培养费12000元,学制三年的博士毕业生,培养费18000元,服务期为三年,总偿还费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公费攻读的留学博士,按出国攻读时的费用计算。
第二十三条 自费留学人员出国前须办理辞职手续,并在各处室办理交接手续后,方能办理出国证明。
第四章 国际会议与国际合作研究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参加国际会议,需符合下列条件,并经主管外事的所领导批准后执行。
1.提前四个月提交申请书,注明会议主题、时间、地点、经费及其来源;
2.会议主题必须与申请者的在研课题相关;
3.申请者需有足够的经费;
4.持有会议组委员的邀请函。
5.如会后顺访,必须事先提交有关详细材料。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申请出国进行合作研究,须提交与外方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书或合同,注明研究内容、合作方式、经费来源、知识产权等,报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者须保证出国期间不涉及所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者如会后顺访,其费用原则上由顺访单位支付或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资助。
第二十八条 经认定属于国际合作研究人员,在出国半年以内,发放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国家规定保留的津、补贴和所内发放的岗位津贴。超过半年,执行上述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工资发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执行国际合作项目的科研人员,回国后一月内,在全所范围作相关的学术报告,并向所计划处交一份相应的总结报告;同时按照外交部有关规定将护照交所外事管理人员保管,不交者按规定二年内不予办理出国手续或三年内不予办理新护照。
第五章 出国探亲
第三十条 我所职工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超过一年的,其配偶享受探亲待遇;不满一年的,其配偶不享受探亲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所职工出国探亲必须在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探亲假期一般为三个月,假期内发职务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暂不领取,若三个月内按时回所工作一次性发给本人。若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满六个月不归者不再保留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对不满一年,配偶要求探亲,经批准按事假处理,期间停发全部工资,未经批准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我所职工在国外逾期不归,不再保留公职者,本所不负责出具其亲属出国、探亲等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务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